便利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甲方: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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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以下简称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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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发展的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便利店进行合作的内容达成本协议,从而使便利店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甲方(以下简称委托方),特委托泰州每日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全权经营管理 便利店。双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委托方________便利店系在中国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企业,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管理公司: 系在中国 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 ,注册资本:
第二章 名词定义
第一条 便利店
本合同用的“便利店”一词指位于 的便利店,内容包括:
(1) 平方面积的店铺;
(2)各类增值服务包括但不局限于店铺多余面积的招商、早餐售卖、饮品售卖、水电煤费用缴纳、快递合作、异业联盟、店内广告位、招牌广告位、户外广告位等;
(3)提供后勤服务的仓库、员工宿舍等(如有),全部建筑物约________平方米;
(4)便利店经营所需的供水、电力、电讯、煤气、汽油、柴油等能源以及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及空调、电梯、卫生设备、冷藏等设备;
(5)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二条 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在本合同中“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是指:
(1)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货架、收银台、店内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饰和其他物品;
(2)便利店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空调、取暖设备、冷柜、冷藏设备、公共卫生设备、电脑、收银机、税控机、打印机、增值服务所需配备的设备等设备;
(3)必要的车辆和运输设备(若有);
(4)所有营运物品,包括门内所有售卖商品及库存;
(5)所有制服及其他便利店营运所必须的物品。
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所列内容,以便利店正式开业日前双方交接所附明细清单为准。
第三条 便利店正式开业日
“便利店正式开业日”是指便利店正式全面营业的第一天,其基本条件为:
(1)便利店装修或改造工程全部竣工;
(2)便利店全部设备及设施已安装完毕、正常运行;
(3)便利店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备齐;
(4)便利店工程经国家验收合格,包括消防、卫生设施;
(5)便利店营业执照及各项营业许可证已经获得;
(6)各项保险生效;
(7)便利店经营所必须的流动资金全部汇入便利店营业账户;
(8)委托方与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便利店可以正式开业。
便利店正式开业日之前的对外营业称为“便利店试营业期”。以上各项若有一项未达到者,均属“便利店试营业期”。
第四条 双方
这是指本合同的缔约双方:即委托方与管理公司。
第五条 总收入
在本合同中这是指经营便利店及其设备所得的商品销售、餐饮、增值服务、广告收益、娱乐设施、场地出租、快递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全部收入的总和。
第六条 经营毛利
本合同中的“经营毛利”是指总收入减去便利店经营成本和费用后的余额。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便利店经营成本和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1)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投资性质的费用摊销及更新基金;
(2)贷款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除外);
(3)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附加税;
(4)土地使用税;
(5)董事会费和保险费;
(6)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7)国家汇率调整造成的汇兑损失;
(8)委托方董事会特别要求所进行的、非便利店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审计、律师等费用;
(9)投资方成员在便利店的消费挂账;
(10)经投资方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和零星工程完善项目;
(11)投资方单方面要求的接待、广告、赞助性开支以及未得到管理方同意而实际由投资方获益和开支的各项费用。
(12)其他非便利店经营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商标及服务标志
这是便利店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市场推广中所用的属于管理公司专有的标记、图案或文字。
第三章 便利店管理
第八条 管理权
委托方授权管理公司在接受管理期间,对便利店经营管理有充分的决定权和指挥权,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可代表便利店对外签署与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合同。
第九条 店长
便利店店长人选经管理公司与委托方充分协商后由管理公司任免。
店长是管理公司在便利店的总代表。店长对便利店经营管理事务有指挥权和决定权,对便利店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并对管理公司负责。
店长是便利店法人的委托代表。
店长如有营私舞弊行为,需经证实后,委托方有权要求管理公司进行撤换。
便利店投资人可申请店长一职,需经管理公司统一培训后方能上岗,需服从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同时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未通过考核,管理公司有权进行撤换。
第十条 人事安排
1、 管理公司将根据便利店的实际状况提出人事、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劳动工资计划,根据上述方案计划安排便利店员工工作。
2、便利店各级员工的聘任、奖惩、调动和安置均由店长按国家有关合作经营企业的规定决定和处理。
3、管理公司派往便利店工作的职工均受便利店雇佣,其住宿、交通(包括市内交通)均由便利店负责;工资、奖金、休假、医疗等享受便利店员工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便利店的管理工作
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在管理便利店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管理期分为两个阶段--试营业期和正式全面营业期。
管理公司在便利店筹建或改造后期和试营业期内,除了便利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外,其主要工作有:
1、逐步建立健全便利店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机构设置;
2、对便利店设施布局、商品陈列、客户路径设置、商品结构进行调整和完善;
3、招聘员工,强化人员培训,建立岗位责任制;
4、进行市场推销;
5、为便利店正式全面营业进行积极准备,包括筹备便利店正式开业仪式等。
6、有计划地推行“每天惠智慧便利店管理模式”。
7、统一订货系统管理,利用大数据进行便利店商品结构优化。
从便利店正式开业日起,便利店进入了全面营业期,管理公司的主要工作有:
(1)甲方派出业务骨干筹备便利店开业,作好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人员和设备运行与到位。
(2)甲方负责招聘具备便利店从业素质的员工,开展员工上岗前的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
(3)便利店装修期间提出专业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4)负责为便利店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5)建立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制定相应跟业绩挂钩的绩效管理机制。
(6)负责为便利店的经营拓展客源市场,建立便利店自身销售网络系统,并利用甲方现有的电商平台、集采系统、联盟商户、积分系统,积极使用电子商务,积极提升便利店营业额。
(7)甲方将派出专业人员整合本地资源,设计便利店的整体VI形象识别系统,以统一、整体的品牌形象崛起于本地区。
(8)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向乙方股东提交便利店的年度预算、年度经营计划以及便利店最佳的产品组合内容和远景发展规划。
(9)尽快使便利店达到在本地区优秀品牌而努力工作。
(10)甲方竭尽全力完善、维护好便利店的硬件设施,使之能良性循环,确保便利店常新、环境完美、不断完善和配套。
(11)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实施全面经营管理工作,甲方实施在乙方领导下的店长负责制。
(12)全面推行“每天惠智慧便利店管理模式”。
(13)按照便利店的设备、设施条件,提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和服务水平;
(14)全面负责便利店的公共关系事务和市场推销;
(15)深化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工作;
(16)负责监督和考核店长的工作业绩;
(17)每一会计年度前 30 天向委托方提交便利店的年度经营方案及财务预算;
(18)每一个月的后 5 天内向委托方提交反映该月便利店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
(19)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 1 个月内,向委托方提交便利店财务报告,说明本年度决算情况和经营成果;
(20)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经营需要,调整和修改便利店各项收费标准;
(21)负责便利店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22)为保障便利店的权益,代表委托方和管理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第四章 品牌使用费、管理费和门店当日营业额的计算与支付
第十二条 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品牌使用费人民币 万元整,品牌使用费包括:门头改造、店内装修改造、收银系统植入、订货系统植入、营销系统植入、广告系统植入等。
第十三条 管理费和门店当日营业额。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通过乙方审核,甲方为乙方设定一个便利店当月保底营业额,未达保底营业额的,管理公司不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超出保底营业额的,在便利店试营业期内,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按超出保底营业额的总毛利润的 50% 收取。
第十五条 从酒店正式开业日起,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按超出保底营业额的总毛利润的 40% 收取。
第十六条 管理费每月支付一次,其计算方法是按当月超出保底营业额的总毛利润乘以上费率,于次月3号前汇入管理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 便利店当日营业额由管理公司统一做账后,所有收益均交付乙方管理或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五章 双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方董事会的责任:
1、及时办妥便利店经营所必须的全部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提供便利店经营所必须的定额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金须在便利店对外试营业前15天提供,流动资金定额由双方在试营业前核定;
3、按时审批便利店年度经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4、审查批准便利店扩建、改建计划;
5、协调好基建与经营存在的各种事宜,安排落实便利店经营必需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的齐备,因设施未齐全、设备未完备以及因证照不齐等原因而引发的行政罚款费用不进入便利店费用。
6、委托方须协调好当地政府的相应关系,当地政府超出标准之外的收费由委托方承担。
7、其他必须由委托方决定的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管理公司责任
1、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便利店商品的销售额,增加经济效益;
2、选派合格人选到便利店任职;
3、按时提交便利店年度经营方案和财务预算与决算;
4、不断引进先进适用的经营方法和管理经验,使便利店的管理不低于国内同类便利店的管理水平,并尽快培养当地干部和员工,进入便利店管理各级领导层;
5、负责编制和健全便利店的各项规章制度;
6、利用集团优势,在管理公司所属便利店内安排便利店员工的培训和实践;
7、其他必须由管理公司办理的一切有关事宜。
第六章 便利店维护与保养
第二十条 便利店从正式开业日起每年留有一定数额的更新基金,用作便利店设备的更新、添置等。每年更新基金的额度计算标准为:
第一年至第三年,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第四年起,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更新基金可以一年一次提用,也可以分月提用。
更新添置项目所需资金在经营成本列支。
第二十一条 管理公司认为需要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用更新基金更换、添置便利店的设备、陈设和家具等。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更新基金如未用完留有余额,可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与下一年度的更新基金合并提用。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管理公司须将更新基金的余额如数归还委托方。
第七章 便利店产权及其处置
第二十四条 便利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属委托方。
第二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便利店的全部产权属委托方所有,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抵押,除本合同第七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便利店财产。
第二十六条 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使用调配便利店财产。
第二十七条 管理公司有权处理用更新基金更换下来的便利店不再适用的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等。处理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所获款项,纳入“更新基金”项,留作添置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在处置便利店财产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同意。
第八章 税务、财务及外汇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便利店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税收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条 便利店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由职工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十一条 便利店的会计年度从每年___月____日起至同年___月____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二条 除本合同已有规定外,便利店会计的处理原则均按《企业会计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 便利店的财务审计聘请国内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
如董事会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审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对便利店财务进行复检时,管理公司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在董事会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二个月,由甲方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便利店经营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国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条例及规定办理。
第九章 保险
第三十六条 双方同意便利店向中国境内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投保双方都认为必须的险项,便利店一旦遭受损失可在所投保的险项范围内获得应有的赔偿。
所有保险均由委托方投保,保险受益人为委托方,与管理公司无关。
第三十七条 委托方投保的便利店财产险,其投保总额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项保险费及办理保险费的其他费用,均由便利店支付。但不作为便利店管理费用开支,列入甲方开支科目。以遵循收益与权责挂钩之原则。
第十章 监管、奖罚机制
第三十九条 乙方派驻股东代表听取便利店重大管理制度、用工薪酬分配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便利店年度经营计划,拟定便利店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事项。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年度财务审计制度、日常经营支出由店长签字。超过__________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重大合同需经乙方派出的股东代表同意方可签署。
第四十一条 甲方不得以便利店的名义对外签署财产担保合同及财产担保文件。
第四十二条 乙方有权了解和知晓甲方所实施的全部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从营业收入和综合毛利、利润等方面对甲方的管理进行考核,使经营和资产本身得到良性发展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甲方如完成乙方下达的各项目标,可按营业收入增加__3__%计提效益管理费。效益管理费每月结算一次,次月的_3__日前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四十四条 甲方以管理公司资产作信用担保,以确保所派驻人员的信誉、品德、文化、资质及实践技能达到乙方之要求。
第十一章 管理年限
第四十五条 委托管理年限暂定 5 年,甲乙双方在经营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如乙方提出仍需甲方进行管理,可以在变动相关条款后续签合作期限或解除合约。
第十二章 双方约定
第四十六条 基建结束后与便利店经营过程中有一段相当磨合期,在此如若因设计和修建过程中存在的部分不完善,为确保经营确需整改付出的费用,经基建方和便利店方双方确认,列入基建后续科目费用,不计入便利店管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因乙方不服从甲方统一管理或其它单方面原因及其它政策性因素,甲方不承担开业延误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故延误的工程项目,影响到经营的,要根据损失的金额来扣减甲方应承担的管理目标。
第十三章 违约及终止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违约程度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将违约情况书面通知违约方,如在15天内违约方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五十二条 如店长因被乙主方单方面辞退,管理公司有权可另外物色人员担任店长。
第五十三条 被辞退之店长有权获得便利店的相应补偿,便利店应补偿其1个月工资并休完其应得之有薪休假。如有抵押风险金等,原则上经中立之会计事务所进行完离任审计后,如无经济贪污、受贿等问题则须全额退还所押风险金。
第五十四条 无论什么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双方之间的所有账款在30天内付清。
第五十五条 甲、乙双方均须遵守本合同,并相互配合,协调双方关系,确保本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五十六条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应一次性支付__5__万元人民币作为对甲方的赔偿并赔偿甲方的相应经济损失,以及负责管理公司人员搬迁、返家之差旅杂项费用。
若甲方不能按时派出管理人员进场,每延误一天予以罚款__300__元。
第五十七条 如乙方进行资产重组、产权交易,须考虑顺延本合同的法律关系,如需中止此合同,须给予甲方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十八条 如甲、乙双方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社会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正常履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甲、乙方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如因人力不可抗自然因素及市政维修、道路改建、治安整顿等严重且较长时间影响便利店正常经营的,乙方应对甲方管理目标要予以酌情扣减。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一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一百二十天内仍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六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第六十四条 在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章 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六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商定便利店对外宣传时,分别加入每天惠集团管理或字样。
第六十六条 双方同意管理公司用其专有的商标或服务标志进行宣传推广工作和日常经营活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便利店将不得再使用管理公司的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即终止聘请管理的关系,管理公司的一切管理责任随之解除。
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与修改。合同修改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九条 如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委托方将便利店的产权、股权、权益部分或全部向他方转让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书的履行为前提,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的同意。
第七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便利店试营业后满年为止。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双方代表在正式签署。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加条款
甲方(管理公司): 乙方(委托方):
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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